累进税率是按照即税依据数额的大小,规定若干不同等级的税额预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计税依据数额越大,税率约稿,计税依据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的具体形式有:
(1)全额累进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超倍累进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以征税对象的超额部分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一种。凡税基每超过一个级距时,即分别以其超额的部分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假定累进税率规定为: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时,税率10%;超过1000元到3500元时,税率20%;超过3500元至10000元时,税率30%;超过10000至25000元时,税率35%。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1)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越大,包括等级越来越多,计算就越复杂。(2)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特别是征税对象级次分界上下,只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一般不会发生增加部分的税率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3)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度差。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这一比较复杂的问题,采取了“速算扣除法”。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一种。凡税基超过某个级距,即以其全额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全额累进税率有二个特点:(1)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在应税所得额确定以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计算方法简单。(2)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式递增,不尽合理。甚至会出现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课税对象数额的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如我国1950年的工商业税中对所得的征税,就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它规定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5%;300元至400元的,税率为6%;10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0%。假设某纳税人年所得额为300元,其应纳税额为15元(300元×5%);如果年所得额为400元,其应纳税额为24元(400元×6%)。如果年的所得额为10100元,其应纳税额为3030元(10100元×30%)。
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相比有哪些优点?
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
采用累进税率具体做法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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